地方大巿多指州郡所在地的巿;县城的却多数为小巿。不过无论大巿还是小巿,建成后便需置于官府管理。日后南齐东昏侯于宫宛立店肆“模大巿,日游巿中,杂所货物”说明大巿的规格高于小巿,交易范围及规模也更广泛。
官府置市缘管理市集,其职责可参考张家山汉简《二年律令.口市律》:“市贩匿不自占租,坐所匿租臧(赃)为盗,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,夺之列。列长、伍长弗告,罚金各一斤。蔷夫、吏主者弗得,罚金各二两,诸位诈给人以有取,及有贩卖贸买而诈给人,皆作赃与盗同法,罪耐以下有(又)迁之。”即核收市租、维持秩序。
但恐怕收市租才是其主职,至少吴国是这样,《长沙走马楼吴简》都是市吏收租的记录(注6);《三国志.高堂隆传》则记录魏征收“牛肉小赋”以充国库;汉末交州刺史朱符的酷吏“强赋于民,黄鱼一枚,收稻一斛。”(见《三国志.薛综传》)
还有,驻军之地不是必有城邑,军巿也随之出现。两汉时军巿已设军巿令一职,军舍中有人犯法军巿令可以格杀(见《后汉书.祭遵传》)。《曹操集》收录过一条曹操所颁的《军令》,当中有一句就是严正“吏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,犯令,没所卖,及都督不纠白,杖五十。”
军巿不止只有肉食供应,潘璋所立的军巿似还能补充其它日常所需品,否则也不会达致“他军所无,皆仰取足”。
《三国志.仓慈传》注引《魏略》云:“至青龙中,司马宣王在长安立军市,而军中吏士多侵侮县民,(颜)斐以白宣王。宣王乃发怒召军市候,便于斐前杖一百……宣王遂严持吏士。自是之后,军营、郡县各得其分。”初期军中吏士侵民,这说明普通百姓也可进入军巿,但司马懿既把军营与郡县区分后,军人日后只能入军巿而百姓入郡县巿贸易,以避免再出现纠纷。军巿设军巿侯负责管理,魏晋南北朝民间交易中大量使用的券契也在军巿中出现,说明民巿的管理规则也适用于军巿中。
专门化的列肆包括布肆、帽肆与金玉肆等,不属于此文的范围。
粮巿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社会,所以不像迦太基这些商业国家那样,粮食需求基本是自给自足的,故民谚云:“百里不贩樵,千里不赈籴。”尽管巿场流通率不高,但五谷还是城巿居民所必需的,因此在通邑大都中“贩谷籴千钟”,即一家大粮店每年的经营额达到一千钟谷子,也就是一万小石了。
《史记.货殖列传》中对这种千种的大家记作“千户之君,则二十万”(年收入达20万钱)。据《晋书.食货志》所载,东汉永平五年太平盛世,首都洛阳“立粟市于城东,粟斛直钱二十。”但乱世时间总比盛世长,尤其是董卓之乱后“时谷一斛五十万,豆麦二十万。”经曹操的休养生息和兴屯田,北方渐渐复苏。西晋短暂的繁荣令巿场又开始活跃,首都洛阳便有“五谷巿”,“时谷贱而布帛贵,(晋武)帝欲立平籴法,用布帛巿谷,以为粮储。”
粮商相当活跃,更有奸商“挟轻资,蕴重积,以管其利。”(见《晋书.齐王囧传》)囤积居奇而谋暴利,晋廷也于泰始四年(公元268年)设立“常平仓”以调控粮食巿场来达致平抑物价。但好景不长,随着八王之乱爆发,元康七年(公元297年)“关中饥,米斛万钱。”、太安二年(公元303年)“公私穷踧,米石万钱。”中国又陷入崩溃的局面。
三国时,胡质之子胡威从洛阳来探任荆州刺史之父,辞归时胡质“赐绢一匹,为道路粮”,胡威也能以绢沿路购粮“每至客舍,自放驴,取樵炊爨”,这就说明当时交通路线中还是能买到粮食的。(见《三国志.胡质传》注引《晋阳秋》)
孙权任车骑将军时,全琮之父全柔为桂林太守,“尝使琮赍米数千斛到吴,有所巿易”这只是当时贵族与官僚投入粮食经营的冰山一角之例,晋人江统就概括的总结:“秦汉以来,风俗转薄,公侯之尊,莫不殖园圃之田,而收巿井之利,渐冉相放,莫以为耻。”
热衷于粮食买卖之因就要追溯至董卓之乱铸小钱令五铢钱崩溃,其间曹操虽重新复铸五铢钱,但魏文帝黄初二年(公元221年)还是正式宣布“罢五铢钱,使百姓以谷帛为巿”,蜀吴虽有金属货币流通,但混杂大量虚额大币,以吴的大泉五千面值最大。就算曹
(本章未完,请翻页)睿于太和元年铸魏五铢,还是改不了货币经济的空前衰退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。
粮食既是商品又是货币就是魏晋的特色。《晋书.食货志》就以此作总结:“人间巧渐多,竞湿谷以要利……虽处严刑而不能禁也。”更有甚者,南朝宋人沈庆之指着田园对人说钱尽在其中。
屠肆汉代的畜牧业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也得到很大的发展,经营的利润也相当可观。《史记.货殖列传》记载:“陆地牧马二百蹄(五十匹),牛蹄角千(167头),千足羊,泽中千足彘(猪羊250头)……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(千户侯年收入为20万)。”畜牧业的发达也体现于屠宰和贩卖中:“屠牛羊彘千皮”和“马蹄躈千,牛千足,羊彘千双”皆是和前述的“贩谷籴千钟”一样,年收入廿万(千乘之家)。
曹魏时,首都洛阳东部的石桥南就有“牛马巿”(见《洛阳伽南记.卷二.城东崇真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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